规模8000亿、贡献寿险三成业务的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在银保监合并以后,有了新的监管办法——《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于8月22日印发给各银保监局、银行、保险公司,并将从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这是银保监会成立以来首次针对银保业务这个交叉地带的监管规范进行梳理,将对银行代理保险进行全面、全流程的监管。《管理办法》实施后,此前的银保规范类文件将废止。
《管理办法》包括总则、业务准入、经营规则、业务退出、监督管理、附则六大章,共计70条。相较之下,3月份的征求意见稿七章、59条。这一最终版的监管办法相对征求意见稿有不少变化。
最大的变化是删去了意见稿最受关注并存在一定争议的两点:一是没有了“商业银行可在自营网络平台销售一年期以下保险产品”的说法,二是删掉了对银行代理保险进行ABCD评级的“评价指标”的整个章节。
总体上,《管理办法》系统规定了银行代理保险的准入、销售合规、防范误导、退出等内容,延续了不少现行规定,比如银行代理的意外险、健康险、寿险和10年期以上的长期储蓄险、财产险的保费占比不低于20%;银行网点在同一会计年度内只能与最多3家保险公司合作;银行不得允许保险公司人员等非银行人员在其营业场所销售保险。
银行代理保险面临新增“业务退出”可能
相较现行规定,《管理办法》设立专门的“业务退出”章节,规定了银行出现哪些情形时,监管将会注销其代理保险许可证。
另外,第62条还规定,若银行代理保险过程中违反审慎规则,违反第48条、第49条的,监管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或者行为严重危及该银行稳健运行、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经监管批准,可以采取责令暂停部分业务、停止批准开办新业务的措施。
新规严禁保险公司给银行及其人员“回扣”
近日招商银行行长田惠宇所说的最不能容忍的员工拿保险公司回扣的问题,也在《管理办法》也做了明文规定。
第21条规定,商业银行对取得的佣金应当如实全额入账,加强佣金集中管理,合理列支其保险销售从业人员佣金,严禁账外核算和经营。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财务制度据实列支向商业银行支付的佣金。保险公司及其人员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向商业银行及其保险销售人员支付协议规定之外的任何利益。
有意思的是,意见稿中也有类似的规定,但是并不是《管理办法》对保险公司进行限定的,而是从约束银行角度所作的规定:商业银行及其保险销售人员不得向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收取和索要委托代理协议约定以外的任何利益。
而在现行规定中,则是对银行和保险双方都做了限制。《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规定,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在账外直接或者间接给予合作商业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合作协议约定以外的利益,包括支付现金、各类有价证券,或者报销费用、提供旅游等;商业银行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收取、索要合作协议约定以外的任何利益。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应当加强对员工的教育管理,完善各项管理制度,防范商业贿赂风险。
银行可开展互联网保险、电话销售保险业务
《管理办法》第39条规定,商业银行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和电话销售保险业务应当由其法人机构建立统一集中的业务平台和处理流程,实行集中运营、统一管理,并符合中国银保监会有关规定。
意味着银行代理保险被“放行”了互联网和电话渠道,只是对开展网销和电销做了管理上的规定。
而在此前的意见稿相关规定是,“商业银行可在自营网络平台销售一年期以下保险产品,不得借助第三方网络平台销售保险产品。”
当时,意见稿的这一条被不少保险公司人士所关注。业界疑惑,银行不能在自己的网银上销售一年期以上的保险产品?银行自营网络平台的范围是什么,手机银行算不算在内?
如今,在网银和手机银行上销售保险,已经银行是比较常规的业务方式了。记者从中国银行、招商银行等手机银行上看到,“保险”业务均有专门的入口,其中销售的既有1年以下的健康险、财险产品,也有不少超过1年期的寿险、万能险、年金险等产品。
现实中,一年期以下的产品产生的保费较少,银行取得的佣金收入主要还是靠年金、万能险和寿险贡献。而寿险因为条款较为复杂,不少银行是靠线下的理财经理在低柜理财进行人工销售,而年金保险、万能险这类产品相对简单和标准化,收益情况的可比性强,十分方便在线上销售。
好在,最终版的《管理办法》删除了“商业银行可在自营网络平台销售一年期以下保险产品”的相关表述。同时,也在第44条保留了“商业银行不得通过第三方网络平台开展保险代理业务”的内容。
删去意见稿中“评价指标”整章,银行代理保险不被分级
此次删除的征求意见稿的第四章“评价指标”内容,是此前引发业内最大关注的部分之一。
征求意见稿对此的具体规定为:中国银保监会根据业务品质、内控机制、人员管理、消费者保护等客观既有信息,综合评价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经营情况,依据评价结果划分为A、B、C、D四类。
A类商业银行可以在保险公司授权范围内销售保险产品,B类商业银行不得销售人身保险新型产品,C类商业银行不得销售人寿保险和健康保险;D类商业银行不得开展代理保险业务。
中国银保监会派出机构对辖区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和一级、二级分支机构代理保险业务进行综合评价,每年不少于一次。
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根据评价结果,可以对相关商业银行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进行风险提示或者监管谈话;
(二)要求提交专项报告、报表;
(三)责令停业整顿;
(四)组织现场检查;
(五)其他必要的监管措施。
当时就有金融机构人士对记者分析,评价机制意味着不是所有银行都能销售保险业务了,而被评为A类的商业银行,将成为保险公司竞逐的对象,也意味着优质的银行将在银保合作中占据更强势的地位。同时,如果分类评价机制正式启动,小型银行可能因为要求太多而放弃保险这块中间业务收入,而大银行也会相应调整业务结构。